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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损失赔偿问题研究

申报人:严浩然 申报日期:2021-01-05

基本情况

2021校院级项目管理
知识产权侵权损失赔偿问题研究 学生申报
创新训练项目
法学
法学类
教师科研项目选题
一年期
《民法典》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总括性规定,标志着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普遍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损失赔偿问题研究,我们把重点放在了侵权和损失赔偿之间的联系,我们要通过实践研究来得出怎么样的损失赔偿才可以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创新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因此我们团队通过研究赔偿损失的方式来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
负责人曾经没有参与过科研。

1、《知识产权原理》著作

2、《举证责任新论》著作

3、《法律思维培养模式初探》《论待证事实的双层结构》《论知识经济的商业化利用》《举“证责任”的概念》《应用型法律人才动态教学模式初探》《实践教学模式的探索——基于新加坡南洋理工学院模式的启示》《从知识产品到知识产权的跨越——当代知识经济的制度选择》《论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方略》《论知识产权的资产属性》《刑法修正案(九)单位犯罪的立法突破与启示》等论文的发表

4、校级科研项目《新时代背景下知识产权刑法研究》

5、省教育厅项目《知识产权的经济分析与刑法保护方略》

1、对本项目进行指导,监督,督促本小组成员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既定任务。对小组成员所完成项目进行点评并指导小组成员进行修改与润色。
2、对本项目提出合理的方案和建议,使本项目更具有丰富性,可靠性和相关性。提供参考资料与专业术语名词的讲解与帮助。
3、细化小组成员分工,依据成员擅长领域合理分配任务,并提供任务目标预期。
4、对调研提供帮助,对预期经费提出相关建议。项目实施过程中资源上的支持:包括实践案件资源、校外资源(如法院,律所等)。
校级

项目成员

序号 学生 所属学院 专业 年级 项目中的分工 成员类型
严浩然 法商学院 知识产权(本科) 2019 主持项目、做项目总结、参与实践
梁清敏 法商学院 知识产权(本科) 2019 协助主持项目、填写资料、参与实践
李阳云清 法商学院 知识产权(本科) 2019 收集资料、参与实践
黄宁宁 法商学院 知识产权(本科) 2019 收集资料、参与实践
邢金娇 法商学院 知识产权(本科) 2019 收集资料、参与实践

指导教师

序号 教师姓名 所属学院 是否企业导师 教师类型
龚大春 法商学院

立项依据

   随着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不断上涨,一方面是由于创新主体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意识淡薄,没有对自身创新成果进行有效保护;另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还不完善,对侵权行为打击力度不够。知识产权侵权损失赔偿问题的解决是保护知识产权的关键。中国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知识产权保护在中国还处于发展中阶段,中国的知识产权研究开始的比较晚,因而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显得有些薄弱,在法律上,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文虽然已经达到相当的高度,但事实上,并不能起到相应的效果;在社会上,国民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比较薄弱,因而很多时候法律也只能以儆效尤,但是,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归根结底还是需要全民意识提高和知识产权侵权损失赔偿模式的完善,更好的保障制度使每个公民都有了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这样法律实施起来才能够顺利。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
1、财产权益损害
财产权益的损害主要表现在这两个方面:损害赔偿金和合理费用的支出。损害赔偿金是指权利人因被侵权而从加害人那里获得的赔偿金,赔偿金的范围应当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这两个部分。直接损失则是指权利人因为被侵权人侵权而导致产品销量减少和利润下降的损失。间接损失则包括权利人因侵权行为而导致可得利益的减少和为制。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中,损害赔偿的范围基本上以直接损失为准。
2、 精神损害的赔偿
著作权是作者体现其思想、情感的作品依法所享有的权利,是作为现代民事权益中的一种,与作者人格和身份都有着密切的联系。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这两部分内容,这与目前大多数国家都是一样的。但是在我国知识产权法中并没有关于精神损害的赔偿的相关规定。对此,笔者认为,对于侵害著作权中人身内容的行为应当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其原因在于:作品反映的是作者的人格,是作者精神的再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这只不过是一个司法解释而已。但这也并不能去否认侵害著作权人身内容与支付损害赔偿金之间的应然性。
  在知识产权领域,《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对赔偿数额的确定标准规定了三类: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下的法定赔偿。《专利法》第六十条在规定前两者的基础上,还规定若上述标准仍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其实这与西方国家的做法是一致的,他们没有法定赔偿制度,通常按照合理许可的状态下应该得到的价金作为赔偿额的判定标准,因此赔偿额正好与权利人在正常状态下原本应得到的收入相等,符合“恢复损害前的原状(应有状况)”的原则。但为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作了进一步规定,合理倍数为一到三倍,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在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50万元,这实际上又恢复到法定赔偿的范围之内。
  关于上述三个标准的适用顺序,知识产权各部门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但以法律规定上看,如《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似乎是先采取实际损失的判定标准,“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以违法所得确定赔偿标准,二者均不能确定的,方可采用50万元以下的法定赔偿。我们认为,应采取合理原则,赋予当事人一定的选择权,由当事人选择具体采用哪一种方式作为赔偿数额计算的标准,当然,法院享有最后的决定权。若当事人请求适用的标准明显不合理或根本无法实施时,法官仍可行使自由裁量权,采用合理的标准在适当的范围内作出裁决。
  我国知识产权侵权立法起步晚,在很多方面规定不尽完善,况且随着新技术、新发明的不断涌现,知识产权立法更显示出滞后性。为加大保护力度,在知识产权侵权领域,立法上应作进一步改进,如明确规定侵权行为,并对责任承担作出明文规定;适当扩大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适用,加大对权利人的保护力度;将物权性责任和债权性责任分别规定,以适用于不同的侵权行为;明文规定在特定条件下,受害人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同时确定赔偿标准等等。
  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显著提高违法成本,坚决依法惩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这是我国在经济进入高质量发展新时代,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扩大对外开放、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时代背景下,为营造更好的营商环境而推出的重要举措。引入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显著提高违法成本,旨在震慑、遏制知识产权恶意侵权犯罪行为,更好地维护权利人利益,增强全社会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自觉性,提高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技术路线:民法典法条,专利法,商标法 

拟解决的问题:

1当事人少有主动诉请惩罚性赔偿;

2 权利人损失or侵权人获利or许可费用举证困难;

3 惩罚性赔偿和法定赔偿之间关系尚有争议;

4 难以认定『恶意』和『情节严重』。

预期成果:解决权利人举证难瓶颐,适当减轻权利人损害赔偿举证资任,适当降低权利人损失或侵权人获利等证据的证明标准,适用举证妨碍规则全额支持权利人赔偿请求。

2020年11月-2020年12月,确定选题,了解课题的相关情况和现状并交流,分配任务,总体规划选题方案。 

2020年1月-2021年4月,搜集资料,进行调查研究,开展课题报告。

2021年5月-2021年7月,汇总资料并讨论,结合相关法条和资料对课题进行深度讨论分析。  

2021年8月-2021年9月,总结分析结果并给出报告。

  我国知识产权赔偿数额的规定,始见于1997年2月26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第38条规定:在难以完全准确确认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侵权获利的情况下,可如下确定赔偿额:其一,侵犯商标权、发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的侵权人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人,对受害人赔偿数额为人民币1万元到30万元。对于侵权后果严重的侵权人,包括屡次侵权的行为人,赔偿数额可至人民币50万元。其二,侵犯外观设计权、实用新型权的行为人,应赔偿受害人人民币0.5万元至15万元。该《意见》第39条还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考虑下列因素:如侵权行为的社会影响、侵权手段、侵权情节、侵权时间、范围、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和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商业信誉损失等。在总结地方法院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22日,通过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被侵权人损失不能确定的,人民法院依被侵权人的请求,可以根据侵害情节在人民币5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2001年10月27日新修订的《商标法》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同日修订的《著作权法》对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行为赔偿数额,也作了与商标法相同的规定。

  此外,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侵权的赔偿数额也作了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明确规定了侵权损害赔偿额的两种计算方法。

  已具备的条件:确定了具体研究方向并收集了当今法律届对知识产权赔偿方面的法条、司法解释及有关案例。明确当今对具体赔偿难以确定的关键问题。对其他对于此领域体系较成熟的国家相关处理方法的了解,对国际上赔偿方法及原则在我国施行性可能性的研究。
  尚缺少的条件:对于赔偿金额确定在统计领域专业技能的缺失。
  解决方法:通过阅读相关书籍自行掌握或向专业人士咨询并寻求其在具体项目实践情况中进行实际帮助。

经费预算

开支科目 预算经费(元) 主要用途 阶段下达经费计划(元)
前半阶段 后半阶段
预算经费总额 2000.00 1700.00 300.00
1. 业务费 1600.00 1300.00 300.00
(1)计算、分析、测试费 200.00 社会调查 200.00 0.00
(2)能源动力费 0.00 0.00 0.00
(3)会议、差旅费 300.00 车费 300.00 0.00
(4)文献检索费 800.00 买书籍资料、收集相关需要收费的资料 800.00 0.00
(5)论文出版费 300.00 出版权限 0.00 300.00
2. 仪器设备购置费 0.00 0.00 0.00
3. 实验装置试制费 0.00 0.00 0.00
4. 材料费 400.00 购买相关实践材料 400.00 0.00
结束